清朝·怀西居士周安士著述
[发明]于公六句,乃帝君偶举四则因果,为‘欲广福田’二语张本。‘济人救蚁’是顺种福田,‘治狱埋蛇’是逆种福田。‘治狱’,恶事也,而反兴‘驷马之门’,何哉?盖于公之官守,是治狱之官守,而于公之心地,非治狱之心地也。‘驷马之门’亦兴于心地耳。
人命关天,狱词最重,略失检点,悔之无及。吾辈不幸而职司其事,便当刻刻小心,临深履薄。恍若天地鬼神,嗔目而视我;罪人之父母妻子,呼号而望我。不可立意深文,不可误听左右,不可逼打成招,不可潦草塞责,不可恃聪明而臆断,不可徇嘱托而用严刑,不可逢迎上官之意,不可但据下吏之文;不可因他端而迁怒,不可乘酒醉而作威。苟非罪当情真,不可动加鞭打;苟非人命大盗,不可轻系囹圄;严反坐之条,以惩诬告;杜株连之累,以安善良。人犯随到随审,不使今日守候而复来朝;讼师随访随拏(*拘捕),勿令构斗两家而复渔利。发其议和,所以释其罪;假以颜色,所以尽其词。清廉,美名也,当济之以宽厚;静镇,大度也,当辅之以精勤。效蒲鞭之德政(*蒲鞭:以蒲草为鞭,聊以示辱。谓刑罚宽仁),则竹板务取其轻,而毛节必削。睹牢狱之堪怜,则禁子务惩其恶;而饮食宜时,宁于必死之中求其生,勿于可生之处任其死。其老于我者,常作伯叔想;等于我者,常作兄弟想;幼于我者,常作子侄想。上思何以资祖考,下念何以荫儿孙。虽借此以度世可也,岂特兴驷马之门乎?
慎刑图(拶(*挤压)夹、收禁,更须慎之)
|--年老 |--人急
|--年幼 |--人忿
五不该打|--人既打过 四勿就打|--人醉
|--有病 |--远来
|--废疾
|--吾怒 |--生员
|--吾醉 |--出家人
五且缓打|--吾不能处分 四莫轻打|--上司人
|--吾疑 此‘轻’|--妇人
|--吾病 为轻易意思。
|--已拶 |--严寒酷暑
三莫又打|--已夹 三怜不打|--令节佳辰
|--要枷 |--人方伤心
|--重杖 |--尊长为卑幼
|--佐贰非刑 |--百姓为衙役
四禁打|--捕役在家 三应打不打|--工役铺行为
|--伤命处 |--私用之物
征事
决狱平恕(《唐书》)
唐贞观元年,青州有谋反者,逮捕满狱,诏薛仁师覆按之。仁师至,悉去枷杻,与饮食汤沐,止坐其魁首者数人。孙伏伽疑其平反过多。仁师曰:‘凡治狱,当以仁恕为本,岂可自图免罪,知其冤而不救耶?如有忤上意,纵以身徇之,亦所愿也。’后敕使问,乃知平反者果枉。
[按]司寇龚芝麓疏云:‘从来失出之罪,原轻于失入。今承问各官,引律未协,拟罪稍轻,即行参处。于是各官但顾自己之功名,不顾他人之性命,宁从重拟,而自安之道,在人之死矣。如承问各官,果系徇情枉法,其参处宜也;若止是拟罪稍轻,及平反欠当,宜概免参罚,庶刑官无瞻顾之忧,而狱情可几明允。’仁哉先生!厥后必昌矣。
辨雪冤狱(《金史》)
刘肃仕金,有人盗内帑官罗及珠,盗未获,遂连系货珠牙侩,及库吏十一人,刑部议置重典,肃曰:‘盗无正犯,杀之冤。’金主大怒,肃辩之愈力,囚得不死,后封邢国公。
[按]平反冤狱,人孰无心,但恐触怒上官,见忌僚佐,是故欲言不敢耳。况乃批逆鳞,蹈虎尾,犯人主之怒乎?刘君其弗可及已。
三子皆贵(《劝惩录》)
明盛吉,为廷尉,决狱无冤滞。每至冬定囚,妻执烛,吉持丹书(*罪人名册,古用丹笔书写,故称丹书),相对垂泪。妻语吉曰:‘君为天下执法,不可滥入人罪,殃及子孙。’视事十二年,天下称平恕。庭树忽有白鹊来巢,乳子,人以为祥。后生三子皆贵。
[按]唐太宗谓侍臣曰:‘古者用刑,君为之撤乐减膳。朕庭无常设之乐,然每因此,不啖酒肉。’居官者奈何不知?
不逮妇女(《不可不可录》)
王克敬为两浙盐运使,温州解盐犯,内一妇人同解。王怒曰:‘岂有逮妇人行千里外,与隶卒杂处者乎?自今妇女毋得逮。’遂著为令。
[按]王公一念之仁,所全妇女多矣。由此推之,不特妇人,即老病废疾、僧尼道士、有体面人,概不可轻逮。
执法无后(《功过格》)
明季时高邮州徐某,历官至郡守,清介执法,每差役违限一日,笞五板。有隶违六日,欲责三十。乞贷不可,竟死杖下。其子幼,闻之惊悸死;其妻惨痛,亦自经。徐解任归,止一子,甚钟爱。忽病,语其父曰:‘有人追我’。顷之,詈(*骂)曰:‘有何大罪?杀我三口!’言讫而死,徐竟无后。
[按]廉官往往不享,大抵因执法者多耳。徐君当日,岂不自夸信赏必罚哉?卒之三人死,而子亦随之矣。哀哉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