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○ 救蚁中状元之选

清朝·怀西居士周安士著述

[发明]宋郊一事,人以其功小报大,辄疑之,不知此特以蚁视蚁、以状元视状元耳。若论究竟,则当日所救之蚁,不下数万。后世感恩图报者,亦不下数万,岂一状元可竟其福乎?若乎状元,不过身外虚名耳,三寸气断,安在其为状元也?反谓报之太奢,过矣。竹桥渡蚁,救之于水也。然蚁之致死,不止于水。所救之法,亦不止竹桥。且如奴婢之杀蚁也,以汤火,其法,在理而谕之,势以禁之而已;猫犬之杀蚁也,以误啖聚蚁中之鱼肉骨,其法,伺酒食既毕之后,作速扫地,使荤腥不沾于土而已;焚化纸帛之杀蚁也,多在暑月,其法,当扫一净地,先以冷灰作基而已;点茶之杀蚁也,多在地上,其法,受之以盆而已;灶上之多蚁也,以近腥膻而穴其下,其法,宜于作灶时,纯用石灰布地而已。举一反三,在兹数者。 下附征事(二则)

救蚁延龄(《福报经》)

佛世有一比丘,得六神通,见其小沙弥,七日当死,因教其归省父母,至第八日来,盖欲其死于家也。至八日果来。因入定察之,乃于归路时,见有聚蚁穴孔,将为流水冲入,急脱袈裟拥之,蚁得不死故也。后寿至八十,证罗汉果。

[按]人之寿夭,有定有不定,颜渊之死,伯牛之亡,此受决定果也;文王之百岁,武王之九十,此受未定果也。天人之遇小五衰、大五衰,亦然。又以四天下言之,三洲多有未定果,唯北俱卢洲,则纯受决定果。沙弥之益算,当属未定果耳。

蚁王报德(《古史谈苑》)

吴富阳董昭之,过钱塘江,见一蚁走于水中芦上,欲救之入舟,舟中皆不可,乃以绳系芦于舟,蚁得至岸。夜梦乌衣人谢曰;‘吾是蚁王,不慎堕江,蒙君济拔。后有急难,可来告我。’历十余年,昭之以盗诬入狱,思及蚁王之梦,而欲告无由。一人曰:‘何不于地上取两三蚁,置掌中而告之。’董如其言,夜果梦乌衣者曰:‘急投余杭山中,可免于难。’觉而逃之,遇赦得免。

[按]活活一龟,不识自己之生死;所存朽甲,反知他姓之吉凶。此种事理,虽圣人亦有所不知,而何惑乎蚁王之报德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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