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○ 佛法是“自心”的因果,决无特定一物第一因?

  太虚大师全集·答问

  问四:上帝之旨在促进生物之繁盛,妙在救人即于此世界之中,不必退出此世界之外,凡接近之者,皆得受其直接之感应而变化其体质;岂佛陀之意在消灭生机,逃出此如魔之世界,意谓依克己工夫所达到之地位,得较依上帝之旨所可达者,为更有理性、有价值而为可靠且完美之最高地位乎?

  答四:第四问题前半之上帝云云,吾人既不承认任何之大本因,则亦不成问题矣。至后半所云佛陀之意云云,此犹是小乘的佛徒之意,而非大乘的佛与佛徒的真义。大乘的佛与佛徒的真义,则在启导此世界他世界之人类,及一切生物可以自由活动的心识,引令向善的路上发达进化,以各各进化到福慧圆满之佛的世界。故其达到之地位,当然认为比任何宗教学派所认为最高之地位,更为有价值,且合理性而完美。

  要之,佛法的因果,是“自心”的因果,不依其他一物为大本因,故佛法的因果是平等的因果,即依一切生物平等可自由活动的心识,藉已成佛果的胜缘,可平等发达至佛世界故。反之、则认有大本因的宗教,乃是以他一物为因,而自则为果的,自但为果而不能为因,则无自造其因之自由,而为善为恶亦非自心之责任,故无道德律之存在。此如专制之帝国,万民有罪,罪由帝王,万民有福,福由帝王,故万民不负其责任。又承认有特定之一物为大本因的,彼之一物但为因而非果,故为不平等因;而世界万有又但为果而非因,故但为不平等因所产生之果。有但因而非果之一物,则彼一物可无因而有,万有亦应无因而有,如是则因破;因破则无因,无因亦无果,故无因果律之存在。由此、真理上决无特定一物大本因之可能,但由无数量的世界众生生灭连续上,可说明因果的关系。(《答字林报西人问(四则)》)(见海刊七卷十二期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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